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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浑执备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沙金辉与蔡文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金辉,蔡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浑执备字第445号申请人沙金辉,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蔡文娟,女,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沙金辉与被执行人蔡文娟租赁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有一处住房白山房权证第0593**号,尚有银行贷款,现已予以查封,经调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1)浑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