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张彦、王冰与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婚约财返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彦,王冰,彭世民,彭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张彦,女。申请执行人王冰,男。被执行人彭世民,男。被执行人彭彩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与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婚约财返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人民币203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彭彩云个人财产梳妆台一个、柜子一对、凉椅一套、茶几二个、脸盆二个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自愿放弃,归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所有;并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