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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张彦、王冰与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婚约财返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彦,王冰,彭世民,彭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张彦,女。申请执行人王冰,男。被执行人彭世民,男。被执行人彭彩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与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婚约财返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人民币203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彭彩云个人财产梳妆台一个、柜子一对、凉椅一套、茶几二个、脸盆二个被执行人彭世民、彭彩云自愿放弃,归申请执行人王张彦、王冰所有;并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