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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牛某。被告王某。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双方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牛某担负。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