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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瑜,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蜀琳,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5日以愿意给被告张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