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瑜,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蜀琳,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5日以愿意给被告张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