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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许禄巨与龙林云、第三人王代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禄巨,龙林云,王代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许禄巨,男,生于1948年2月17日,汉族。被告龙林云,男,生于1961年12月12日,汉族。第三人王代友,男,生于1956年11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禄巨诉被告龙林云、第三人王代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许禄巨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禄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许禄巨负担。审判员  许安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