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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余港球与陈利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港球,陈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余港球,驾驶员。被执行人:陈利芬。本院在执行余港球诉陈利芬(2011)甬慈商初字第4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利芬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余港球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利芬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港球借款2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