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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爱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爱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志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俊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爱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方常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爱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369034元,另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问题另案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22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