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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