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小梅、李岭等与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李岭,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751号原告:李小梅,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皖界首市。原告:李岭,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皖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招商大楼。法定代表人:仇进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梅、李岭与被告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李岭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梅、李岭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李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小梅、李岭负担。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左绪金人民陪审员 陈雨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子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