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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伟,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水。上诉人陈林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出具的领款凭证仅是代表项目部收取公司下拔的工程预付款而已,不存在所谓的民间借贷。原审裁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异议及理由未作任何评析,仅套用民间借贷的履行地规定作出裁定,难以令人信服。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出具的《借据》4份、《领(付)款凭证》2份和载明用途为借款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本案应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市。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