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田某某,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方某2000年9月结婚,2001年10月生育女儿,取名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被告外出打工,从不回家,亦联系不到。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方某某由我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方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随后依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被告家同居生活。2001年10月16日生育女孩,取名方某某,现就读于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上邢小学,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7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再未回家,亦联系不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原告田某某曾于2011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11月29日原告田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孩方某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理。审理中,经本院公告查询,被告方某未有音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本院民事裁定书等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未能承担其家庭应尽之责任,不能够进行有效地交流与沟通,加之被告方某自2010年7月份出走后至今仍下落不明,家庭生活难以继续,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田某某要求抚养女孩方某某并负担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解除双方痛苦,有利于各自的前途及生产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田某某与方某离婚。二、女孩方某某由田某某抚养,抚养费自担。三、田某某已带走的衣物归其所有,家中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方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