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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蒋政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政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政君,曾用名蒋四兵,绰号兵娃,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3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稷,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政君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维娜、被告人蒋政君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6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政君伙同何玉焰、蒋光辉、蒋仕文(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知章村,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560米,价值14702元。2.200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政君伙同何玉焰、蒋光辉、马孝权(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360米,价值19962元。3.200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政君伙同何玉焰、蒋光辉、马孝权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360米,价值20178元。4.2006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蒋政君伙同何玉焰、蒋光辉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杭甬高速公路附近,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1040米,价值33436元。5.200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蒋政君伙同何玉焰、蒋光辉、马孝权、雷亮(已判刑)、唐湧才(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73021部队农场,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5200米,价值45632元。6.200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政君伙同何玉焰、蒋光辉、蒋仕文、唐湧才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镇外六工段,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1800米,价值31767元。综上,被告人蒋政君盗窃6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165677元。案发后,价值31767元的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政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蒋光辉、何玉焰、雷亮、蒋仕文、唐湧才、马孝权的供述,证人楼关羊、陈正华、徐小土、陆涛、刘洋、胡建平、马建、李殿宾的证言,辨认笔录,暂存物品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845号、(2010)杭萧刑初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政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政君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政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政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政君盗窃所得尚未追回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陈清蓉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