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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治国与姚连福、高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韩治国,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00号,身份证号130638197804056513。委托代理人赵立营,河北赵立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连福,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京华道唐家庄京华西里9楼3门10号,身份证号130223196006203418。被告高秀华,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王辇庄乡白云山村苇子涧27号,身份证号130204196604104226。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治国诉被告姚连福、高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治国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韩治国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