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开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汪某。被告:江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汪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华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30日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春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华璐、叶诗靖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汪某、江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汪某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570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汪某、江某某归还57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汪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集资,其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已无还款之意图,其行为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汪某、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春波代理审判员 华 璐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