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阮书菊与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书菊,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阮书菊,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平,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书菊诉被告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书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0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