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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答德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答德厚,王雅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答德厚。被执行人王雅黎。申请执行人答德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雅黎给付案件款10889.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雅黎银行账户扣划案件款10889.58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889.58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