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洪琼与韩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琼,韩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杨洪琼,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琼诉被告韩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琼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琼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琼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杨洪琼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