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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洪琼与韩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琼,韩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杨洪琼,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琼诉被告韩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琼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琼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琼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杨洪琼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