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温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温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缪某。被告:陈某。原告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昂扬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缪某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缪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在杭州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来杭州共同生活,现在都联系不到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2、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缪某和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存在,故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代理审判员 林昂扬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