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福林与曹海田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林被执行人:曹海田本院在执行李福林与曹海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福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岳玉成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守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