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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福林与曹海田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林被执行人:曹海田本院在执行李福林与曹海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福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岳玉成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守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