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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多方打听被告下落,全联系不上”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50元,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