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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毕方军与毕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毕方军,农民。被告毕立龙,农民。原告毕方军与被告毕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方军诉称,被告毕立龙因急用款自2010年3月2日至2011年4月6日先后四次共向他借现金72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毕立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毕立龙向原告毕方军借款40000元。同年4月19日(农历3月6日),被告毕立龙向原告毕方军借款10000元。2010年4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4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或欠条。上述借款共计7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欠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毕立龙分四次共向原告毕方军借款7200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毕方军要求被告毕立龙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毕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综上,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毕立龙偿还原告毕方军借款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共计2340元,由被告毕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