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金某某因被申请人洪某某、戎某某拖欠其船员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洪某某,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202号申请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申请人:洪某某。被申请人:戎某某。申请人金某某因被申请人洪某某、戎某某拖欠其船员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浙岱渔运9904”号船公告期间,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岱渔运9904”号船拍卖款中受偿欠款2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欠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金某某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金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凌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