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杭商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毛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刘某等与戴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某,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毛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刘某,毛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上诉人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毛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戴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