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能江与胡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能江,胡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44-2号申请执行人:胡能江,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匡堰镇岗墩村岗墩,现住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上周埭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06056018。被执行人:胡咪君,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樟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01264047。本院在执行胡能江与胡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咪君尚应赔偿申请人胡能江人民币5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