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诉被告赵洪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赵洪涛,赵洪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娟,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赵洪涛,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洪才,系鲁NQ79**小型轿车车主。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赵洪涛驾驶的鲁NQ7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洪涛驾驶的鲁NQ79**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