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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燕与李大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后,于199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22日生下儿子李某乙,2005年1月12日生下女儿李某丙。在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就因日常琐事经常吵架。2002年被告结识其他女人,经常半夜不归。被告有酗酒的不良嗜好,经常喝醉酒后回家还打人。被告好逸恶劳,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家庭的日常开支和小孩上学等费用大部分由原告负担。被告不仅常年不顾家庭,连父母生病都置之不理,还私自向他人借款挥霍后躲债不还,债权人找到原告,原告没办法只好代为偿还。被告长期如此,令原告无法忍受,夫妻间矛盾不断加深激化,以至于双方于2011年2月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对婚姻彻底不抱幻想,从此搬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也无共同债务需分担。综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婚姻家庭不尽义务,屡教不改,且有酗酒不良嗜好,时常实施家庭暴力,私借外债无力独自偿还,令原告无法继续忍受,无法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第五项的规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的可能。因被告有抚养小孩的意愿,且其父母一直代为照看小孩,原告因工作关系抚养小孩多有不便,工资收入每月约1500元。所以,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下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双方婚生儿子李某乙、婚生女儿李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长大成人。三、判令准许原告随时探视小孩,被告予以协助和提供方便。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7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2月22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05年1月12日生育女儿李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自2011年2月份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说明夫妻感情尚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摩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均能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冷静处理家庭矛盾,以家庭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是完全有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