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庄某某、庄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易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与黄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21号申请人:庄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庄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易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易祈缴纳于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预交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缴纳于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预交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萧玉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