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铁法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汪雪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汪雪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铁法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澄,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雪松,男,汉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雪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的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丰年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之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