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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忠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忠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韩存先,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峰,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忠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忠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5日以被告刘忠吉已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刘忠吉已履行承包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县李新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