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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凤科与华天奴皮裘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科,华天奴裘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525号原告刘凤科,户籍地址四川省邻水县九龙。被告华天奴裘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郭容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力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