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凤科与华天奴皮裘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科,华天奴裘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525号原告刘凤科,户籍地址四川省邻水县九龙。被告华天奴裘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郭容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力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