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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应贤弟与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贤弟,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慈行初字第14号原告应贤弟,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邹华杰(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邮电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利挺,男,镇长。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贤弟不服被告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8日颁发庵东(2003)字第200号结婚证的行政行为,于2012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贤弟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贤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应贤弟负担。审 判 长 陈 银 建审 判 员 戎 安 达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岑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