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卢丽钦与林庆贵、方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钦,林庆贵,方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卢丽钦,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庆贵,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方建华,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钦与被告林庆贵、方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丽钦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丽钦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