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黄敬党申请执行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党,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董事长。黄敬党申请执行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给付黄敬党保修金2125.6元。该案执行中,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黄敬党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泾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舒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