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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黄敬党申请执行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党,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董事长。黄敬党申请执行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给付黄敬党保修金2125.6元。该案执行中,泾阳县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黄敬党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泾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舒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