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诚、郑圆等与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郑圆,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张诚,男,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533。原告郑圆,女,壮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0525。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凯、冯燕珍,、律师助理。被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400002370。法定代表人周安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诚、郑圆诉被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诚、郑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诚、郑圆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