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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0一二年四月五月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