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0一二年四月五月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