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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馨淇诉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西安帝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淇,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西安帝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王馨淇,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226号。负责人:李晓博。被告:西安帝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1号1幢1单元11501室-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功,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薄寅鹏,男,汉族,西安帝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馨淇诉被告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西安帝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馨淇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馨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淇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馨淇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