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马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马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起诉称:被告马某某、贺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马某某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分别在2011年2月1日借款3万元、2011年4月20日借款2万元、2011年7月19日借款4万元。其中2011年2月1日和2011年7月19日的借款分别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和2011年12月19日之前,2011年4月20日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现被告还款时间已过,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某、贺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马某某、贺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马某某、贺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被告马某某、贺某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3份,拟证明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共计9万元的事实及逾期还款按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已一并分别送达两被告,但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两被告自动放弃质证以及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某某、贺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被告马某某向原告3次借款均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被告马某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的借款中,其中2次借款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马某某应依约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返还借款,被告未在该期限届满前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其中1次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在合理的时间还予以归还,亦属无理。被告马某某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的借款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马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且被告马某某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贺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马某某、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