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巩志信与被告李志海、延安市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志信,李志海,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巩志信,男,汉族,汉族,农民,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李志海,男,汉族,延长县,现住延长县七里村镇。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巩志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志海支付赔偿款109559.2元,由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4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主债务人李志海的户籍所在地在延安市延长县,我院于2012年3月6日将该案委托至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