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1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惠兴与黄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兴,黄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1849号原告陈惠兴,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黎梅珍,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根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 英 玲书记员 文红红(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