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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1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惠兴与黄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兴,黄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1849号原告陈惠兴,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黎梅珍,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根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  英  玲书记员 文红红(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