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吉茂与汤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茂,汤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赵吉茂,男,汉族,1954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5412180897,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二坝镇二坝行政村二坝自然村18号。被执行人汤正花,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911191260,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街道6-10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正花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正花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