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王增、桂文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王增,桂文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被执行人王增,又名王小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桂文鸽,女,汉族,系王增之妻。本院在执行王志勇与王增、桂文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王志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