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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袁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袁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44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室。负责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青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