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袁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袁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44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室。负责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青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