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文虎与钱彦锡、舒海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文虎,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虎。被执行人钱彦锡。被执行人舒海星。被执行人舒林珍。申请执行人王文虎与被执行人钱彦锡、舒海星、舒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钱彦锡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永强大道37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受偿22.5万元。被执行人舒林珍自动履行10万元。2011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舒林珍、案外人舒思思达成和解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舒林珍于2011年12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文虎80万元,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2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文虎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舒林珍、舒海星共同偿还余款的连带责任;2、若被执行人舒林珍逾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凭(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就未付款项请求被执行人舒林珍、舒海星共同履行;3、第三人舒思思对被执行人舒林珍、舒海星所负的债务自愿进行担保,担保的最高额为20万元;4、申请执行人王文虎与被执行人舒林珍、舒海星再无争执。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案外人舒思思自动履行20万元。2012年1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舒海星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金河大厦2幢6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瑞【房】字第00207535号,建筑面积:211.77平方米)。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2012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4月5日,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7.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