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崔洪森与崔聚会、崔永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森,崔聚会,崔永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崔洪森,男,193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崔聚会,男,1952年8月10日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平度市。被告崔永寿,男,1949年11月12日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平度市。原告崔洪森与被告崔聚会、崔永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洪森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洪森以被告崔聚会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崔洪森承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