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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防空办公室与吴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绍兴市××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沿××号。负责人陆某某。上诉人吴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的约定不明确,其长时间居住在杭州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租赁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约定……协商、调解未成的或不愿协商、调解的,可按下列方式解决:1、提请绍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中的仲裁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应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约定中的协议管辖内容依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