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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叶德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斌。委托代理人姚爱娟。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586059,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德清县通瑞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德清县一帆颜料有限公司,出票行湖州银行武康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姚双泉代理审判员  沈鑫钰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