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叶德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斌。委托代理人姚爱娟。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586059,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德清县通瑞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德清县一帆颜料有限公司,出票行湖州银行武康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姚双泉代理审判员 沈鑫钰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