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静诉被告刘红卫、刘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刘红卫,刘三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徐静委托代理人任健被告刘红卫被告刘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阳西路中华大厦六层。负责人刘延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徐静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静承担。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王淼代理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