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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5日以与被告邵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邵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