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尚与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赵军,程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马尚。委托代理人:马舜选。被告:赵军。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程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尚诉被告赵军、第三人程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马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