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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申浙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光雄塑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申浙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光雄塑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宁波申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建兴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戚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光雄塑料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代表人:余光其,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申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光雄塑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申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华通流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